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一)

日期:2015-08-25     浏览:5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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