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项目“入遗”五年内建好数据库

日期:2015-08-25     浏览:17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市非遗记忆性保护 工程“规矩”今起施行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性保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今起施行。根据这一“规矩”,列入苏州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将于列入之日起5年内完成数据库建设工作。
  
    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我市非遗资源极为丰富,目前仅市级以上非遗项目就达159项。为留住这些珍贵遗产,推动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分类保护,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近期联合制订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性保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天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以自然村(社区)为调查单位,对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对在普查中发现的濒危项目,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记录工作,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全面。

  
    《办法》同时明确,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传承人的从艺经历、传承活动,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及代表性作品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还应制作全面系统的音像档案资料,包括所掌握的技艺流程、代表性技艺、绝活、绝技及其要领、秘诀,口述历史(主要为学艺过程及传承活动经历)等。   

     在数据库建设的时间要求上,《办法》规定,列入苏州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在列入之日起的5年内完成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列入市濒危项目名录的项目则应在列入之日起2年内完成数据库建设。项目数据库建成后,还应明确管理单位,进行定期的维护与信息的跟踪记录及补充更新。

  
    市非遗办副主任张岚介绍,目前我市的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中,已有吴歌、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完成数据库建设工作,苏州碑刻技艺、宣卷也已启动相关工作。

  
    《办法》还提出,流传多年,经多代人不断完善而形成的传统技艺或技术,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得以企业或个人名义申报有关专利或知识产权;记忆性保护工程实施项目所在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利用现有的公共服务场馆设施建立博物馆、陈列馆、陈列室,陈列展示项目相关资料,对公众开放,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开展演出展览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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