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无偿更名有了规定

日期:2015-08-25     浏览:11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该项《规定》明确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无偿更名包括变更承租人和变更承租代表两种。
    据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居住房使用权无偿更名规定》 已于本月出台并实行,为规范无偿更名行为、解决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的难点问题等提供了依据。
  
    市住建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此前他们发现,一些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出现了实际住户与房卡上的承租人不一致的现象,给直管公有住房的长期管理带来了隐患,也容易引发纠纷。为此,他们近日出台了该项《规定》,明确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无偿更名包括变更承租人和变更承租代表两种。
  
    根据该《规定》,当原承租人死亡、离异,或者原承租人他处有住房并且户口已迁往他处时,其承租房屋可申请无偿更名。原承租人的同住人,与原承租人系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直系亲属,与原承租人系祖孙关系的,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无偿更名。原承租人有同住人的只有同住人可以申请;如果没有同住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才可以申请无偿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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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代表”这一概念为首次提出,即当申请人无法与原承租人的其他同住人及直系亲属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推举一名代表申请变更为承租代表。承租代表享有作为代表租赁直管公有住房的权利,享受福利租金,同时也需要履行直管公有住房的看管义务,并负责租金的缴纳。但是,以“承租代表”名义租赁的直管公有住房,在未征得其他同住人和直系亲属一致同意以前,承租代表本人不得有偿转让使用权、不得参加房改、不单独享有征收或协议搬迁安置补偿的权利。
  
    该《规定》对办理无偿更名所需材料以及办理流程都提出了详细要求,其中特别规定:申请人提供具结书或协议书时,相关人员应于提交申请材料时到受托管理单位现场签字确认;相关人员无法到受托管理单位现场签字确认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具结书或协议书。同时,对于符合有偿更名条件的,依然可以选择有偿更名方式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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