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应保尽保能保则保

日期:2015-08-25     浏览:4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首先明确了“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要求。
    尚未被列为文保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又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终于有了“护身符”。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我省将展开历史建筑普查并建立历史建筑名录,对历史建筑进行严格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在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和新区建设过程中,即便是尚未纳入名录的历史建筑,《意见》也明确将实行预保护制度,即在预保护期内(原则上不超12个月)停止对该建筑的一切改造、拆除和可能造成损坏的建设活动。

  
    年底前公布一批保护名录

  历史建筑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和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但长期以来,很多历史建筑虽然具有保护价值,但却不够格纳入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常常面临着尴尬的处境。特别是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很多类似东山别墅、西关大屋这样的历史建筑,因为缺乏“护身符”而陷入了危险的境地。而由于此前缺乏明确的历史建筑认定办法,很多建筑究竟是应该拆除还是应该保护,也常常会引发不少争议。

  《意见》首先明确了“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要求,并明确凡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能够反映地方发展历程、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能够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点、艺术特色、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历史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以及其他能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均可按规定程序认定为历史建筑。

  据了解,我省将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负责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的有关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同时《意见》要求,今年各地要全面启动并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同时在年底前公布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

  预保护制度抢救性保护历史建筑

  凡是纳入这份名录的历史建筑,将被划定核心保护范围,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管制措施。我省也将把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构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多层次保护体系。

  据了解,这个保护体系的管理将按照城市“紫线”管理要求。根据今年初住建部出台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凡是在“紫线”范围内的,将禁止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意见》也明确实行预保护制度。也就是说,在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和新区建设过程中发现这样的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同文物部门结合实际确定预保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并在预保护期内停止对该建筑的一切改造、拆除和可能造成损坏的建设活动,对之进行“抢救性保护”。对达到历史建筑标准的,则会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实施管理。

  历史建筑鼓励活化利用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明确保护责任人。其中,历史建筑为国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为非国有的,其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为共同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所有人不明确、国有历史建筑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而在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中,其保护责任人须履行修缮义务,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必要时也可代为修缮。

  当然,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也不一味追求一成不变。《意见》鼓励历史建筑活化利用,鼓励历史建筑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历史建筑进行适度、合理的功能利用,切实提高历史建筑科学利用水平。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体验、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

  《意见》也鼓励各地选择试点,出台有关历史建筑保育和活化利用办法,实行功能置换、兼容使用、容积率奖励、开发权转移、减免费用等鼓励性措施。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在不违反保护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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