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规范地下文物预案备案工作

日期:2015-08-25     浏览:0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事先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并报建设工程所在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将被处罚。
    9月1日,《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备案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事先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并报建设工程所在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将被处罚。

   
     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办法》由北京市文物局制定颁发。根据《办法》,部分需事先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预案中应如实填写项目名称、建设位置等基本情况,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分工和发现地下文物的应急处理措施。建设单位编制预案后,向所在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区、县文物部门3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备案意见。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未将保护预案报送备案的,将受到文物部门的执法处罚。

    此外,根据《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预案(范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或疑似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文物行政部门,防止哄抢、私分、藏匿地下文物。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应及时制止并通知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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