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日期:2015-08-25     浏览:6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明确传承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条例从10月1日起实施。

    8月21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等。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对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生态环境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条例》创设性地规定可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根据《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传统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需要通过传承与传播才得以延续和发展。 《条例》因此特别明确了传承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根据《条例》,传承人应当履行这些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对政府给予的补助按照规定使用。若违反规定,在申报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滥用和过度开发代表性项目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对传承人的认定,并责令退还传承人补助经费。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旦损坏,损失难以估量,《条例》因此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若违反规定,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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