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力量更多参与文物保护

日期:2015-08-25     浏览:14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目前,在已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很多地区已经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根据本地区实际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制度。

    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一直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198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都强调社会参与的重要性,并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提出明确要求。事实上,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一直有着社会力量的参与,比如不少不可移动文物由非文物系统机构、个人使用和管理;社会组织、基层群众组织和志愿者在文物保护的不同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社会力量并没有严格的定义,一般来说,社会力量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但文物保护有其特殊性,比如许多文物是由各级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军队等非文物系统机构使用和管理,因此所有这些机构都是文物保护社会力量的组成部分;宣传部门、媒体等担负着文物保护宣传教育的义务,也是社会力量的组成部分。因此,文物保护的社会力量比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力量范围更广。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主要方式包括:主要工作职责不是文物保护的机构和公民个人依法保护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宣传部门、教育部门、媒体等在文物保护领域发挥作用;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划编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社会组织、基层群众组织、志愿者(团队)或公民个人通过学术研究、巡查巡护、拍摄记录、调查研究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文物或为文物保护捐款。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至少可以起到如下效果:弥补文物部门人力和财力的不足;维护个人权益或公共利益;促使文物行政部门更科学地决策;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目前,在已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很多地区已经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根据本地区实际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制度,比如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方面,安徽省黄山市出台了《皖南古民居认领保护办法》、山西曲沃县出台了《曲沃县古建认领保护暂行办法》、广东省开平市出台了《开平碉楼认养工作意见》;在调动基层群众组织参与文物保护方面,湖北荆州市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护墓员管理制度,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早在1976年就首创业余文保员制度,河北省近30个县区建立了义务保护员制度,山东省日照市市级以上无专门机构管理的文保单位聘用文物保护员,甘肃省文物局出台《甘肃省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文物局将民间文保爱好者聘为文保义务监督员;在扶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方面,西安市多管齐下扶持民办博物馆,上海市向民办博物馆购买服务等。

    然而,虽然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中找到依据。但是总体来看,我国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相关法规制度也不够完善,实践方面还缺乏强有力的推进措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还比较薄弱,全社会的保护意识有待提高;由于认识不到位以及文物行政部门对非文物系统管理的文物控制力较弱,部分非文物系统管理的文物和非国有文物的保护责任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抑制了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积极性,致使社会资金难以进入文物保护领域;由于政策、经费、人才等多方面制约,文物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发展较为缓慢,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由于经费严重短缺,基层群众组织的积极性尚未得到充分调动;公众在文物保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尚未得到全面落实。

    随着保护任务的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逐步转型,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更大范围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更大程度激发社会力量的文保热情,使全社会都来参与文物保护,是当前文物工作中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在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时要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出台配套制度,另一方面,要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全方位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从机构、队伍、经费等多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争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逐步形成多部门协作的宣传教育格局。

    二、加大对非文物系统管理的文物和非国有文物的监管和资助力度,在给予财政支持的同时也给予一定的技术指导,并通过适当的培训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保护理念,用科学的手段保护文物。

    三、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唤起企业和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同时通过表彰和奖励为文物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在全社会营造保护文物光荣的氛围。

    四、积极支持、引导、培育文物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对有能力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要重点培育、重点指导;对不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应鼓励其根据自身的优势开展文物保护相关工作,逐步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

    五、适时修改完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文物保护员的劳务报酬,通过提高报酬来调动基层群众开展文物保护的积极性。同时,对基层群众文物保护组织实行造册管理,确保其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六、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保护规划的编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引导公众参与,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是一个复杂系统,几乎涉及社会各行各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全社会保护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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