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产生及预防(1)

日期:2016-01-21     浏览:8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强制性规定较多,这是建筑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建筑业的工作成果是不动产,其存在和发挥效用时间较长,具有公共性质,关系到国计民生。为

  建设工程施工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强制性规定较多,这是建筑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建筑业的工作成果是不动产,其存在和发挥效用时间较长,具有公共性质,关系到国计民生。为此,中国现行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了详细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如何将这些规范与实际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认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成因,并且加以预防,已日益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关心和研究的重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在中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

  1.2.1 国家计划与管理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签订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成果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方并签订施工合同。

  1.2.2 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履约能力。发包人只能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只能是法人,同时必须具有一定的从业资格或资质。

  1.2.3 合同履行的程序性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必须按照既定的设计施工流程进行。

  1.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中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应当如此。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失公正,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从目前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发包方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发包方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方法。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也只好接受。只能在实施这样的施工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违法转包,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在和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另私下再与承包商签订一份在施工活动中实际履行的“阴合同”,其内容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严重损害了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并将直接影响工程建没目标的实现,进而给承发包双方都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发包方。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约定组织施工,致使工程延期、质量低劣,也是违约行为的主要表现。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

  (6)租借他人资质或承包与自身资质不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有或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同时,一些不法建筑企业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同时也增加了施工合同纠纷的产生机会。

  (7)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情况屡禁不止。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与业主及转包者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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