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12-17     浏览:79    评论:0     标签:
 
(闽文物[2003]77号)
 
各市、县、区文化(文化与出版、文物、文体)局,各设区市文管办,有关文博单位:
2003年4月1日,文化部部长孙家正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发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请各地立即组织文博单位干部职工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学习《办法》。以后凡涉及文物保护的各类工程,均应严格依照《办法》执行。
二、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和勘察设计方案应依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由所在地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文物局,由省文物局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所在地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为申报机关,省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省属文博单位管理使用的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由管理使用的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审核、审批。
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所在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为申报机关,省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为申报机关,设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为审批机关;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的方案,批准前应征得省文物局同意。
省或设区市文博单位管理使用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由管理使用的文博单位直接向设区市文物管理部门申报;向省级以上财政申请补助经费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立项和勘察设计方案应事先由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文物局备案。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报登记的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和勘察设计方案及批准文书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设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应在工程开始实施后十五日内依照上述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凡方案由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文物局的,均应抄报设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文物保护工程实施阶段,各地文物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工程竣工后,应敦促业主单位依法组织验评,完善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经申报机关初验后,按程序报审批机关组织竣工验收。
四、各市、县、区文物管理部门应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专业队伍的建设,通过各种渠道对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五、设区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监督工作,加强立卷存档管理,每年底应向省文物局报送本年度文物保护工程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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